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教训”致人重伤 “醉驾”致人死亡
田东一男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领重刑
作者:杨本干  发布时间:2015-02-10 08:33:09 打印 字号: | |
  黄某某曾因犯强迫交易罪, 于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缓刑二年。同年7月30日,又因车辆停放问题, 与同伙人黄某将被害人韦某打致重伤。2014年4月5日再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三伤。日前, 广西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 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犯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撤销缓刑部分),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2年7月30日22时许, 黄某(已判刑) 驾驶车辆经过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光荣巷的某宾馆门前时, 因被害人韦某停放的车辆挡路,两人发生口角, 黄某叫黄某某去找人来“教训”韦某, 后被害人韦某在田东县平马镇古榕街某宾馆门前被黄某、黄某某与叫来的同伙砍伤。经田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 被害人韦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

     2014年4月5日22时10分, 黄某某酒后驾驶桂ANK70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1853KM 350M处时,与停放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由卢某师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站在公路北侧路边的行人李某坚、李某迎、卢某师、王某发生碰撞, 造成被害人李某坚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被害人李某迎、卢某师、王某受伤, 车辆损坏的死亡道路的交通事故。经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东公交认字[2014]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黄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黄某某目无国法, 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 多人受伤, 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某曾因犯强迫交易罪, 于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缓刑二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 再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应当撤销缓刑。黄某某同时犯有数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黄某某在故意伤害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 遂作?缟鲜雠芯觥
责任编辑:杨本干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