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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51天内疯狂抢夺盗窃11起
作者:潘溪 陈强  发布时间:2015-02-09 16:00:00 打印 字号: | |

        同为广西凌云县玉洪乡九江村村民的邓小宝、邓大宝、李大力、邓小军,为求生计到百色市右江区务工,但又无一技之长,生活难以为继。于是,他们便滋生恶念,走上了犯罪之路。四人在短短的51天内抢夺、盗窃他人财物11起,涉案金额达3.5万元。

        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害人罗某一个人行走在新兴路上,当行至川惠超市附近时,突然听到身后传来摩托车的声响,当时的罗某只认为是过往车辆并未搭理他们,但罗某也并未因此而提高警觉。在罗某将要走到超市门口时,那辆摩托车突然停在了罗某的身前,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就直接动手抢夺了罗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多元等物品。。

        同年12月17日中午12时许, 被告人邓小宝驾驶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邓大宝、邓小军至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九龙大酒店门前路段,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冯某的一个手提包抢走。

        经核查,包内有一部白色小米牌手机、现金人民币280元等物品。当日14时许,被告人邓小宝还伙同邓大宝、李大力将房东遗留在其出租房内的该栋304室钥匙拿走,入室盗窃被害人莫某租住的304号房内的现金人民币2 200元、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经查,在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邓小宝、邓大宝、李大力及邓小军多次以上述的犯罪手法共实施了10起抢夺,被抢的目标也均系独行女性。被告人邓小宝、邓大宝、李大力共同实施盗窃1起。

        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小宝、邓大宝、李大力犯抢夺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邓小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责任编辑:潘溪 陈强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