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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 黄某被判刑一年
作者:熊保明  发布时间:2015-02-06 09:36:54 打印 字号: | |

        2月4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95年,西林县扶贫林场一名姓朱老板租用被告人黄某谨家位于西林县马蚌乡那扛村那扛屯“冲墙坡”(地名)约140亩的林地用于种植桉树,被告人黄某谨的父亲帮助其管护;至2004年时,姓朱老板因造林失败而放弃使用该地块,后被告人黄某谨家人陆续在该地种姜和松树均失败,遂将该地丢荒。1997年6月23日,被害人黄某光与贵州籍老板娄某品签订协议拟在该地开发种植杉木,后其与被害人韦某元改为种植板栗树。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谨及证人黄某丰等欲开垦该地用于种植杉木,便雇请证人熊某等人砍伐了被害人黄某光和韦某元的该片板栗林。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砍伐面积5.3公顷,被砍伐的板栗树为884株;其中被害人黄某光为712株,被害人韦某元为172株。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板栗树价值人民币26520元。

        涉案地块历属西林县马蚌乡那扛村那扛屯,并有山界林权证书证明,也经林改勾图确认,但目前未领得林权证,被害人黄某光与韦某元系自行到该地进行开发耕种,被告人黄某谨多年来未予阻止干预,案发后双方因赔偿价格问题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害人黄某光、韦某元虽未取得西林县马蚌乡那扛村那扛屯“冲墙坡”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属,但其在被告人黄某谨年幼时已在该地种植板栗树并多年获得收益,具有对自己所种植的板栗树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之权利,在未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非法财物并经法定程序处分之前,其他人均无权进行损坏。而被告人黄某谨在多年未予阻止干预的情况下,为开发种植杉木而私自损毁被害人黄某光、韦某元的板栗树价值人民币26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谨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配合查处,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涉案行为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黄某谨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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