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光深、苏朝真年届四旬却不务正业,“联手”盗窃摩托车后备箱内财物以期不劳而获,连连得手后终落法网。经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苏光深、苏朝真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6000元及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在2014年7月,流窜于县城各个街道,窃取停放路边的摩托车后备箱内的财物。一个月内共盗窃5次,共计盗窃现金9700元及手机3部。其中苏光深独自盗窃3次。案发后,被告人苏光深退赔赃款7000元,苏朝真退赔赃款2600元,赃款均发还受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光深、苏朝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