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4男子合伙碰瓷谋财的抢劫案,被告人罗某才、杨某、何某军、杨某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四年,三年零六个月,二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军到隆林县新州镇兴隆街某银行对面的后龙山公园后门附近,以故意与人发生碰撞,导致其手臂被撞伤为由,威胁与其发生碰撞的隆林某中学生李某飞、熊某川、王某玉要钱,共抢得人民币220元。
二、2014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罗某才经合谋,决定在隆林县城街上寻找目标以“碰瓷”的方式对他人实施抢劫。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罗某才在隆林某中学后门附近遇上隆林某中学学生杨某德,便由被告人杨某手持一台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故意与杨某德发生碰撞,并将手机扔到地上。二被告人便威胁杨某德赔钱,杨某德不情愿被被告人杨某打了一巴掌,被迫交出现金人民币150元。当日15时许,二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在隆林某中学后门附近对隆林某中学学生王某华实施抢劫得现金人民币80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4月24日期满释放。
三、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罗某才、杨某乐经合谋,寻找目标用手机以“碰瓷”的方式威胁他人实施抢劫。晚21时许,二被告人到隆林某中学后门的某旅社附近,遇上陶某高等人,二被告人便以陶某高碰掉手机落地损坏为由,持伸缩铁棒威胁陶某高要钱,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才、杨某、何某军、杨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罗某才作案二次;被告人杨某、何某军、杨某乐作案一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才、杨某、杨某乐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才、杨某乐在2014年6月11日的抢劫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才、杨某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才、杨某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才、杨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乐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乐、何某军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在案的证据能充分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