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椿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梁某因为砍伐一株红椿树被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某来到西林县那劳镇顶蚌村顶蚌屯的“渭外沟”(地名)用油锯砍伐了一株红椿树,并将该株红椿树运到那劳镇木材加工厂欲制成家具。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梁某存放在加工厂的红椿木10节。
法院认为,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椿树一株,其行为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特征,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被扣押的红椿木依法没收。判决宣告后梁某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认罪服判,在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8日主动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