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8点30分,百色市中院公开审理韦某不服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右江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职能部门的二十余名稽查民警应邀参加了旁听。这是中院行政庭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行政审判需要经常与政府和行政机关打交道,能否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多年来,百色市中院行政庭多次向市人大和政府报告、反馈年度行政审判工作,通过为行政机关举办执法培训班、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等措施,进行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努力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上诉人韦某于2010年元月21日,驾驶桂LIP335号两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卢某从百色市中山二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路口往百色市东增路南百高速公路城西引道处李家河鲜酒店,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3元人民币而被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查处。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当即以韦某无《道路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暂扣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并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为由,处以2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韦某不服,向右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运管部门对其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其经济损失2260元。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处罚决定,并判决驳回韦某要求百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赔偿其经济损失2260元的诉讼请求。韦某不服上诉到中院。在二审法院庭审中,一方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方坚持维持处罚决定,双方当事人出示了各自的证据,围绕韦某是否实施了运管处所认定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运管处对韦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相互进行了质证和激烈的辩论。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稽查民警一致认为,旁听庭审这种方式生动直观,不仅使大家了解了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而且还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再度审视,发现平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同时也增进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与法院的相互理解,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