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情况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指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参照下列比例交纳(见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 |||
级数 | 诉讼标的价额或金额 | 案件受理费收费率 | 分级增加数(元) |
1 | 不满一千元的 | 固定每件50元 | |
2 |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 | 0.04 | 10 |
3 |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 0.03 | 510 |
4 |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 0.02 | 1510 |
5 |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 0.015 | 2510 |
6 |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 | 0.01 | 5010 |
7 | 超过一百万元的 | 0.005 | 10010 |
(五)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七)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争议的土地山林为荒山、荒地、水面 、矿床、耕地、水田及有林木、果树的山坡按当地实际价值确定争议金额。
(八)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九)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收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级数 | 诉讼保全的价额或金额 | 收费率 | 分级增数(元) |
1 | 一千元以下的 | 30 | |
2 | 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 | 20 | |
3 | 超过十万元的 | 520 |
(十一)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上诉、再审申请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再审申请人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费用。
(十三)驳回起诉和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每件50元。
(十四)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级数 | 执行标的价额或金额 | 收费率 | 分级增加数(元) |
1 | 一万元以下的 | 50 | |
2 | 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 0.5% | 0 |
3 | 超过五十万元的 | 0.1%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