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一)审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审理再审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民商事案件
(一)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审理二审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裁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申请再审案件
(一)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二)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有法律规定的按规定时间审结,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