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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案件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0-07-07 09:47:23 打印 字号: | |
  一、刑事案件

  (一)审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审理再审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民商事案件

  (一)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审理二审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裁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申请再审案件

  (一)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二)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有法律规定的按规定时间审结,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责任编辑:蒙艳芬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