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范围如下:
一、刑事案件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受理范围: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不服本院辖区内基层法院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本院辖区内基层法院一审裁判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
3、各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受理由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的减刑、假释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一)一审案件受案范围: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纠纷标的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下同)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受案范围:凡不服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民商事一审裁判而向本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一)一审案件受案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行政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不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而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五、执行案件
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
(一)经本院一审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二)上级法院及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申请本院执行的非诉案件。